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恢5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晏毛如、易彩娥、周云雄、易彩荣、向成、孙红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晏毛如、易彩娥、周云雄、易彩荣、向成、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自愿放弃2587.85元,余下28755.23元,已由被执行人周云雄、易彩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