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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470号

申请人刘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娟,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2988号院。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刘娟申请执行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刘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申请人刘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准);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78.75元、执行费以申请人刘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准计算。2016年11月1日刘娟向本院提交证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申请人刘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支付的贷款162737.11元及案件受理费3078.75元私下支付完毕,剩余贷款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全部支付。案件执行费2431元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