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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255号

张汝成与陆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汝成,陆红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成,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811126016,住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圣庄村五组28号。被执行人陆红。本院在执行张汝成与陆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陆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陆红的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爱明

审 判 员  陈国兰

代理

审判员  滕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