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民初1638号

吴正龙与朱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正龙,朱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638号

原告:吴正龙,农民。

被告:朱小成,农民。

原告吴正龙与被告朱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吴正龙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正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正龙负担。

审 判 长  秦爱平

人民陪审员  郭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