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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531号之二

尚学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芹,尚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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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广芹,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尚学洪,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31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广芹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学洪之妻孙春美有银行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学洪之妻孙春美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