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165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洪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黑06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5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黑06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移送机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