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93号
原告:高某,男,1986年7月3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赵某,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