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1493号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93号

原告:高某,男,1986年7月3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赵某,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