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常建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屈苏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建玲与屈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陕052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建玲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屈苏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屈苏珍自觉履行案件执行款10000元,也无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