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
委托代理人:张悦。
被执行人:陈静。王玉华与陈静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