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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刑更1933号

邝保德抢劫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邝保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1933号罪犯邝保德,男,1976年11月14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腊拱村民委百家弯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保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邝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邝保德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服刑从严情形: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本院认为,罪犯邝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邝保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