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581号
原告:王真贵,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任士才,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真贵与被告任士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真贵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漆 恒 邦
人民陪审员 ��增富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