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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581号

王真贵与任士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真贵,任士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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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581号

原告:王真贵,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任士才,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真贵与被告任士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真贵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漆 恒 邦

人民陪审员 ��增富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