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在金溪县有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有车牌号为赣***奔驰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在金溪县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吴某车牌号为赣***奔驰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蔡 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