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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929号

何丰章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丰章,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何丰章,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组织机构代码74443953-4。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2016)皖10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93272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