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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行审166号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1行审16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群,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团工商处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团工商处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邹松林

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华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