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1行审16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群,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浙XX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团工商处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团工商处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邹松林
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华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