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林。被执行人缪国华。被执行人万琪。被告万连祥。申请执行人黄树林与被执行人缪国华、万琪、万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缪国华、万琪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树林人民币10.5万元;被执行人万连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缪国华、万琪、万连祥偿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万连祥工资已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仲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