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117号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宋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学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