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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6117号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宋学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宋学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117号

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一号汇贤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鸿岩,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宋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学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