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088号
原告:石振芳,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先国,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赵立琴,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石振芳与被告李先国、赵立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石振芳起诉时被告李先国、赵立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杨玉美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