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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088号

石振芳与李先国、赵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振芳,李先国,赵立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088号

原告:石振芳,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先国,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赵立琴,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石振芳与被告李先国、赵立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石振芳起诉时被告李先国、赵立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杨玉美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