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佃清。
上诉人丁普因与被上诉人李佃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普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丁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代理
审判员 吴雪莹
代理
审判员 严伟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