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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3677号

李佃清与丁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普,李佃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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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佃清。

上诉人丁普因与被上诉人李佃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普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丁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代理

审判员  吴雪莹

代理

审判员  严伟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