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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12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与闫琼、闫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闫琼,闫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地址山西省文水县西大街22号。被执行人闫琼。被执行人闫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与闫琼、闫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琼、闫振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琼、闫振银行存款82387.1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