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地址山西省文水县西大街22号。被执行人闫琼。被执行人闫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与闫琼、闫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琼、闫振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琼、闫振银行存款82387.1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