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罗海山,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何正容,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海山与何正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正容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人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何正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其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何永孝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