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民初5221号
原告:金付云,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平邑县亨通果蔬专业合作社。
被告:陈祥国,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乔立梅: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金付云与被告平邑县享通果蔬专业合作社、陈祥国、乔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金付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祥国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2月2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被告陈祥国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了��告平邑县享通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公章,被告乔立梅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7月28日给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书,约定2016年8月2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付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续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