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589号原告深圳市质德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塘路9-1号504。法定代表人童维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红,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科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华和平西路鹏华工业园1号厂房4楼东面。法定代表人唐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会宁,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科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质德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7438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孟祥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