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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827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皇甫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皇甫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27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105000080617。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3层309。法定代表人宋培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贺杰,男,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汝汝,女,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川,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皇甫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杰明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海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金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