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中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庄德生,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林中华与庄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