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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2278号

林中华与庄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中华,庄德生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中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庄德生,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林中华与庄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