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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刑更1967号

姚成学抢劫、绑架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成学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1967号罪犯姚成学,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家住云南省鲁甸县江底乡水塘村八社**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成学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14日、2015年7月9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姚成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成学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姚成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成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