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730号
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忠,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融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7945399P。
法定代表人:沈泽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融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太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