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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730号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730号

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忠,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融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7945399P。

法定代表人:沈泽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融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创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太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