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民初2263号原告道某某,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陶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某甲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道某甲负担。
审判员薛辉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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