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风华,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魏国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洪风华申请执行魏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国春在巴林右旗水利局发放的工资被(2015)右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魏国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邹 舰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