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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153号

付云杰与丁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云杰,丁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付云杰,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丁云龙,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付云杰与被执行人丁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云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一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