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岗。被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人王卫岗与被执行人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兵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卫岗借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兵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卫岗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兵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王卫岗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