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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杰、张军、侯晓东、王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张军,侯晓东,王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春,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侯晓东,男,满族,1967年7月8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云生,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马鞍镇卫生院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祥和小区,户籍地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街道。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杰、张军、侯晓东、王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李杰、张军、侯晓东、王云生下落不明且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劲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