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7038号
原告:马克美,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文祥。
原告马克美诉被告马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美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潇潇
书 记 员 冯 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