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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7038号

马克美与马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马克美,马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7038号

原告:马克美,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文祥。

原告马克美诉被告马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美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潇潇

书 记 员 冯 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