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76年06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建民支付本金30976.05元及利息费、一审案件受理费287元、公告费500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下落不明。信用卡中心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东民
代理
审判员 吕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光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