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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01-1号

申请保全人金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1-1号申请保全人:金哲。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申请保全人金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出境。现申请保全人金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民事案件已审结,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李享璟限制出境手续。

二、解除申请保全人金哲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