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1-1号申请保全人:金哲。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申请保全人金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出境。现申请保全人金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享璟民事案件已审结,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李享璟限制出境手续。
二、解除申请保全人金哲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