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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701号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道远、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组织机构代码58820641-2。被执行人刘道远,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组织机构代码7707679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远、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9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道远、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兵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肖育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易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