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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监1号

安庆市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职权提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神华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监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商城商城E区,组织机构代码56219261-4。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友利,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龙华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8303634-6。

法定代表人:郑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安庆市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宜民一终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安庆市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石 庆 明

审 判 员 丁 绍 福

代理

审判员 杨   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梅林(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