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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202号

郑福伟与周福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福伟,周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郑福伟,男。被执行人周福,男。郑福伟与周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福伟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福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郑福伟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6680.47元,且被执行人周福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周福赔偿了申请人人民币700元,还剩余人民币5980.4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赔偿。现本案被执行人周福经我院报院长批准拘留15日,因家庭困难,没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现阶段没有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郑福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云04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魏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