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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95-5号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孙厚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厚乐。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厚乐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厚乐在李德林处有收入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初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