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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3034号

张某1、卞某等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卞某,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303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35年生,住泊头市。原告卞某,女,汉族,1937年生,住泊头市。被告张某2,男,汉族,成年,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