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303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35年生,住泊头市。原告卞某,女,汉族,1937年生,住泊头市。被告张某2,男,汉族,成年,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