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548号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芝,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密山市。被告马万一,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良,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金,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清,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华,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马万芝、马万一、马万良、马万金、马万清、马万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于得泳
审 判 员 魏士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丽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