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铁旺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铁旺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铁旺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