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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98号之一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9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15006007-6。

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公司董事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入173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