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171号执行申请人周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黎场乡。被执行人高某,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城关镇。周某某申请执行高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8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周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支付18293.26.00元、案件受理费129.00元,承担执行费174.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多方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某的相关信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8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