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605号
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
被告:李明贤,男,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离退休办退休职工。
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与被告李明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因被告已经缴纳所欠费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