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民初1605号

大庆石油管理局与李明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石油管理局,李明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605号

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

被告:李明贤,男,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离退休办退休职工。

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与被告李明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因被告已经缴纳所欠费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