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540号
原告:王汉明。
委托代理人:范佳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广场A座5-11层。
负责人:周少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春旺,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汉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汉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汉明负担。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