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5633号原告徐庆辉,男,汉族,1948年11月1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告严顺飞,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兰溪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苏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辉与被告严顺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辉于2016年10月31日因起诉条件变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庆辉负担。
审 判 员 许 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丁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