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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694号

黄金祥与胡文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94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勤美,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9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