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94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勤美,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9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