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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609号

姜淑岩、郑建文与姜成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淑岩,郑建文,姜成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姜淑岩,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郑建文。

被执行人:姜成波,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姜淑岩、郑建文与姜成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汤景平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