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姜淑岩,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郑建文。
被执行人:姜成波,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姜淑岩、郑建文与姜成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汤景平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