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林亚彬
被执行人:林亚全申请执行人林亚彬与被执行人林亚全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亚彬与被执行人林亚全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