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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339-3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与宁波盛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开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宁波盛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开淑,杨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39-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7144-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68号。代表人:陈良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盛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067-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4-23。

法定代表人:杨东。

被执行人:黄开淑,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杨东,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600000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998.5元、申请执行费288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杨东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1××号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0月18日,竞买人宋国通在拍卖中以最高价2720000元竞得该房地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1××号房地产的查封;

二、将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1××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6)第××号】归买受人宋国通(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三、买受人宋国通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郑 珺 更多数据: